2015 年 12 月 12 日,《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》締約方會議第二十一次大會在法國巴黎布爾歇會場圓滿閉幕,全球 195 個締約方國家通過了具有歷史意義的全球氣候變化新協議。這一《巴黎協定》也成為歷史上首個關于氣候變化的全球性協定。協定在總體目標、責任區分、資金技術等多個核心問題上取得進展,被認為是氣候談判過程中歷史性的轉折點。
根據協定,各方同意結合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和消除貧困的努力,加強對氣候變化威脅的全球應對,將全球平均氣溫升幅與前工業化時期相比控制在 2℃以內,并繼續努力、爭取把溫度升幅限定在 1.5℃之內,以大幅減少氣候變化的風險和影響。此外,協定指出發達國家應繼續帶頭,努力實現減排目標,發展中國家則應依據不同的國情繼續強化減排努力,并逐漸實現減排或限排目標。資金方面,協定規定發達國家應為協助發展中國家,在減緩和適應兩方面提供資金資源。同時,將“2020 年后每年提供 1000 億美元幫助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”作為底線,提出各方最遲應在 2025 年前提出新的資金資助目標。
在備受各方關注的國家自主貢獻問題上,根據協定,各方將以“自主貢獻”的方式參與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。各方應該根據不同的國情,逐步增加當前的自主貢獻,并盡其可能大的力度,同時負有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。發達國家將繼續帶頭減排,并加強對發展中國家的資金、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持,幫助后者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。協定還就此建立起一個盤點機制,即從 2023 年開始,每 5 年對全球行動總體進展進行一次盤點,以幫助各國提高力度、加強國際合作,實現全球應對氣候變化長期目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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